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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组**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小区**号楼**单元**2012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9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区**街**号**室“**烟酒商行”门前趁夜深无人之际,持水泥块将被害人祝某某位于兰州市**区**街**号**室的“**烟酒商行”的两扇钢化玻璃门砸碎,被害人祝某某花费维修费人民币2100元。

2.2019年1月10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区**街**号**室“**烟酒商行”门前趁夜深无人之际,持铁锹将被害人祝某某位于兰州市**区**街**号**室的“**烟酒商行”的两扇钢化玻璃门和一个广告灯箱砸碎,被害人祝某某花费维修费人民币3000元。

3.2019年8月初,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区**街**号**室“**烟酒商行”门前趁趁夜深无人之际,持砖头砸向被害人祝某某位于兰州市**区**街**号**室的“**烟酒商行”的钢化玻璃门。

4.2019年8月6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区**街**号**室防盗门前趁夜深无人之际,将粪便涂抹在被害人祝某某所住该处房屋防盗门和窗户上。

5.2019年10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兰州市**区**街**号**室趁夜深无人之际,向被害人祝某某所住该处房屋内倾倒墨汁、并持啤酒瓶将该处房屋玻璃窗户三块砸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祝某某的陈述;2.证人某某、韩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维修收据、前科材料等书证;5.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答复函;6.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赵 菁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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