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间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11月2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6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沙某某在河间市**镇**模具厂内,因为修理模具发生口角致殴斗,殴斗中刘某甲将沙某某鼻子打伤。经鉴定沙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调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雪梅
2020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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