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西省平定县**镇**村**街**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5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其间,于5月21日至7月14日对被告人刘某某作***鉴定,7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普陀区**路近**路轻轨站3号口附近,见被害人陈某某独自一人拿着手机走在人行道上,便上前抢夺陈手机,陈不放手,刘某某便挥拳殴打陈头面部,后刘某某将手机抢走。经价格认定,涉案**V10手机价值人民币383元;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为面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某无***,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受审能力。
当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路**号**大厦东侧一手机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查获涉案手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承认抢夺手机,但否认殴打过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手机照片;3.监控录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声像资料检验报告;4.验伤通知书、上海东南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价格认定结论书;6.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7.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户籍资料;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蕾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关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二张、笔录一份、声像资料检验报告一份。
3.法援律师:程凤,电话:1358570****。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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