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承凱,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25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管理部原部长。户籍地及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西门**小区**栋**-**。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7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监委采取留置措施三个月,因案件复杂,2019年10月15日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经我院决定,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承凱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刘承凱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承凱在担任**公司经理、 营销公司经理、产品协作部部长、生产保障部部长、**管理部部长、舰船管理部部长、返聘舰船管理部顾问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销售商提供支持和帮助,多次收受多名供应商、销售商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3.5万元。
(一)收受重庆市九龙坡区**锻造厂、重庆**锻造有限公司、重庆**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李某某好处费41万元。
1992年王某某成立了重庆市九龙坡区**锻造厂(以下简称“**锻造厂”),从事锻件生产和销售。1998年春节前的一天,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物资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承凱,为了在公司业务上获得被告人刘承凱的照顾,王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请其给予关照,并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199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王某某为了维持与刘承凱的关系,到刘承凱办公室以过节名义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1998年国庆节前,王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给予**锻造厂的关照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刘承凱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1999年5月,王某某、李某某夫妇共同出资成立了重庆**锻造有限公司,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1999年至2002年期间,王某某为了获得刘承凱对**锻造厂、重庆**锻造有限公司的支持和关照,每年都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的时候到刘承凱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春节送2万元,端午节、中秋节各送1万元,四年共送给其好处费16万元。2003年5月、2004年6月,王某某、李某某相继成立了重庆**机械有限公司、重庆**重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开展业务。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承凱带队到王某某的**锻造公司查看生产进度,王某某避开他人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5年12月下旬的一天,刘承凱邀请王某某等人在重庆渝中区大世界酒店吃饭,王某某为了得到刘承凱的支持和关照,在酒店电梯口送给刘承凱好处费5万元。2006年至2007年,王某某每年都于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的时候到刘承凱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春节送2万元,端午节、中秋节各送1万元,两年共计送给其好处费8万元。
2005年7月,被告人刘承凱到上海做颈椎手术。住院期间,王某某、李某某前往看望,李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1万元好处费塞到刘承凱的枕头下送给了刘承凱。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到刘承凱**管理部的办公室,对刘承凱给予**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同时请求刘承凱在**公司货款的回收上给予帮助,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9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某每年春节前都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刘承凱的关照表示感谢,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四年共计4万元。2012年刘承凱退休返聘在**管理部工作。2013年和2014年春节前,李某某都到刘承凱办公室分别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两年共计1万元。
(二)收受常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好处费20万元
2002年12月,姜某某投资成立常州市**制造有限公司(2007年6月更名为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初,姜某某为了承接**公司提供外协加工业务购买了两台磨齿机。2003年3月的一天,姜某某到被告人刘承凱办公室介绍其公司的情况,希望能够成为**公司的合格供应商,承接**公司的磨齿业务,请刘承凱给予关照,送给了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之后,刘承凱陪同**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等人一起到常州实地考察,考察后同意姜某某进行试生产。2003年8月,姜某某承包了常州市**机械厂(2005年12月更名为常州**有限公司,2006年2月合并到常州市**制造有限公司),并以该厂的名义为**公司进行试生产。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姜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并请刘承凱给予业务上的关照。2004年8月,常州市**机械厂顺利成为了**公司成品齿轮基地的成员企业,姜某某为了对刘承凱帮忙表示感谢,专程到刘承凱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姜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请其在业务上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2005年7月,被告人刘承凱到上海做颈椎手术后回重庆在其大姐刘承凱家中养病。7月下旬的一天,姜某某以探望为名,对刘承凱给予的支持和关照表示感谢,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0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姜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刘承给予的关照和支持表示感谢,并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
(三)收受自贡**润滑设备厂副厂长、四川**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钟某某好处费3万元
自贡**润滑设备厂(以下简称“**润滑厂”)成立于1995年1月,主要销售液压件、润滑设备等。1997年8月,钟某某、罗某某为股东投资成立四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机电配件、锅炉配件、润滑设备、电器成套设备等。自贡**厂和**公司先后向**公司销售稀油站和润滑设备。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钟某某到被告人刘承凱办公室,请刘承凱在业务上给予关照,被告人刘承凱表示同意。随后,钟某某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0年和2001年春节,钟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刘承凱给予支持和帮助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刘承凱继续关照,均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分别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共计2万元。
(四)收受德阳**重型机械厂总经理吴某甲好处费10万元。
1993年6月,吴某甲父亲吴某乙出资成立了德阳**机械厂,从事机械加工制造。1997年开始为**公司加工齿轮减速机箱体,并成为了**公司的合格供应商。2002年吴某甲接手德阳**机械厂并负责该厂的经营。2002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吴某甲经人引荐认识了被告人刘承凱,并向其介绍**机械厂的生产情况,希望刘承凱在业务和付款给予支持,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3年1月,吴某甲又出资成立了德阳**重型机械厂(以下简称“**重型机械厂”),也为**公司提供外协加工,主要也是由吴某甲负责经营。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甲到**公司协调业务后到刘承凱办公室,给刘承凱拜年并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2003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吴某甲因银行贷款到期急需资金,到刘承凱办公室请求其在付款上给予支持,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4年和2005年春节、国庆节前,吴某甲均到刘承凱办公室请求其继续给予支持和关照,以过节的名义分别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共计4万元。2004年6月,被告人刘承凱带队到四川德阳片区检查协作厂家生产进度,到**重型机械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结束后吴某甲在其办公室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甲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进行感谢,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
(五)收受德阳**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吴某某好处费10万元
2001年11月,吴某某出资成立了德阳**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普通机械、零部件机械加工制造。2002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吴某某专程到被告人刘承凱办公室对其进行拜访,请刘承凱关照**公司的业务,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希望刘承凱给予**公司业务和付款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3年国庆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给予**公司关照表示感谢,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4年和2005年春节、国庆节前,吴某某为了对刘承凱的支持和关照表示感谢,均到刘承凱办公室以过节的名义分别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共计4万元。2004年6月,被告人刘承凱带队到四川德阳片区检查协助厂家生产进度,吴某某请刘承凱一起吃晚餐,饭后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刘承凱进行感谢,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
(六)收受重庆**机械厂法定代表人温某某好处费3万元。
1995年10月,温某某(曾用名温某某)成立了重庆**机械厂(以下简称“**厂”),从事机械制造加工、机械配件销售。2003年下半年,温某某经人引荐认识了时任产品协作部部长的刘承凱并请其帮忙将**厂纳入**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被告人刘承凱答应帮忙,随后向分管领导王某某进行汇报。随后,王某某安排刘承凱负责对**厂的考察。2003年11月的一天,刘承凱带队对**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在九龙坡区白市驿吃晚饭期间,温某某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并请刘承凱在考察评审上给予关照。之后,在刘承凱的推荐下**公司同意**厂进行滚齿试生产,**厂于2004年5月成为了**公司的合格供应商。2004年7月的一天,温某某到**公司刘承凱办公室联系业务,对刘承凱帮助**厂成为合格供应商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刘承凱在业务上给予**厂支持,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5年春节前,温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协调产品加工业务,并请刘承凱在货款回收上给予支持,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
(七)收受**公司物资公司、产品协作部、生产保障部计划员(采购员)凌某某好处费10万元。
1998年,**公司生产制造部锻件室职能、人员划归物资公司,被告人刘承凱与凌某某同在物资公司工作,刘承凱安排凌某某负责毛坯锻件的采购。同年底,凌某某停薪留职到云南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毛坯锻件销售。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凌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请刘承凱对**公司、**公司的业务给予关照,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某某到刘承凱居住的**公司家属楼下与其见面,请刘承凱在**公司货款支付上给予支持,同时关照**公司的业务,送给刘承凱好处费6万元,刘承凱收下后表示同意。2001年凌某某返回**公司营销公司工作,刘承凱安排凌某某继续负责毛坯锻件的采购。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凌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请刘承凱继续支持**公司的业务和他在营销公司的工作,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2005年7月,凌某某接手重庆**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与**公司开展锻件业务,后恰逢刘承凱在上海做颈椎手术,凌某某为了维护与刘承凱关系,与其妻子宋某某于2005年7月的一天前往看望,由宋某某出面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
(八)收受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好处费10万元。
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从事机械加工、零部件配套等业务,主要向**公司提供齿轮配套件。2002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通过他人引荐认识了**公司产品协作部部长刘承凱。2002年12月的一天,黄某某到被告人刘承凱办公室请求刘承凱对**公司的业务给予支持和帮助,并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3万元。2003年12月、2004年12月的一天,黄某某均到刘承凱的办公室对其给予**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同时希望其在**公司的业务及货款支付继续给予关照,两次分别送给刘承凱好处费3万和4万,共计7万元。
(九)收受无锡**股份有限公司西南区域经理张某甲好处费3万元
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原无锡**重型锻压厂,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经营范围为锻件制造和加工,公司成立后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甲经他人引荐认识了**公司营销公司总经理刘承凱并主动向其推荐**公司,希望被告人刘承凱给予**公司支持和关照,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甲兄弟在其父亲张某乙的带领下到**公司联系业务,当晚刘承凱陪同张某甲父子三人在**公司食堂吃饭,张某甲在吃饭过程中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1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甲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刘承凱给予**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希望其继续支持**公司,提升**公司向**公司的供货量,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
(十)收受重庆**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邹某某好处费1万元
2003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承凱到**公司董事长姜某某办公室汇报工作时,姜某某告知刘承凱,邹某某等人准备成立一家公司与**公司做业务,希望刘承凱入股,刘承凱委婉拒绝。姜某某随即提出让刘承凱关照一下邹某某,刘承凱表示同意。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希望将来在与**公司做业务时能够得到刘承凱的关照,并以过节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5000元。2004年7月,邹某某等人出资成立了重庆**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公司提供齿轮箱箱体加工。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邹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洽谈业务时,请求其在业务和付款上给予**公司支持和关照,并送给刘承凱好处费5000元。
(十一)收受重庆**机械制造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尧某某好处费3.5万元。
1998年11月底的一天,重庆**机械制造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尧某某到**公司办事时顺便到被告人刘承凱办公室请其在**机械公司的业务和付款上给予关照,送给刘承凱好处费5000元。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尧某某到刘承凱办公室请其继续关照**机械公司的业务,并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2000年和2001年春节前,尧某某为了维护与刘承凱的关系,继续得到刘承凱的支持和关照,同样到刘承凱办公室以春节拜年的名义分别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共计2万元。
(十二)收受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好处费4万元。
1991年开始,郑某某以私人名义从事钢材销售,与国营四川**厂(现**公司)有业务往来。1998年春节,郑某某经人引荐认识了时任物资公司经理刘承凱,并希望被告人刘承凱在其代理销售钢材业务上给予关照,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5000元。1998年6月,郑某某以其姐夫苟某某名义开办了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继续与**公司从事钢材销售业务。1998年国庆节前的一天,郑某某为维护与刘承凱的关系,继续得到刘承凱的关照和支持,到刘承凱办公室以过节名义送给其好处费5000元。1999年至2001年春节和国庆节前,郑某某都要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并分别送给刘承凱好处费5000元,三年共计3万元。
(十三)收受台州市**有限公司经理洪某某好处费22万元。
2006年春节,洪某某以台州市**有限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参加了当年**公司举办的代理商会议,在会上认识了**管理部部长被告人刘承凱。2007年春节后,洪某某又以台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的身份参加**公司代理商销售会议,会后洪某某到被告人刘承凱办公室对其进行拜访,请刘承凱关照**公司,以拜晚年的名义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2007年**公司开始代理销售**公司民用船机齿轮箱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公司供货进度滞后加上结算方式为离岸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洪某某出面找到刘承凱帮忙协调解决。随后,刘承凱带洪某某找到分管副总经理颜某某,向其汇报**公司的运费和交货期问题,请求解决。颜某某同意提交**公司管理层研究后决定。2008年春节代理商会议后,洪某某为了维持与刘承凱的关系并得到其关照,到刘承凱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1万元。2008年4月,洪某某到**公司联系业务,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帮忙及时向**公司供货和帮助**公司获得到岸价销售模式表示感谢,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0万元。2008年12月,洪某某再次来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刘承凱给予的关照表示感谢,希望其在**公司船机销售上及时供货,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0万元。
(十四)收受瓦房店**厂销售公司、大连**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好处费13万元。
1994年6月,孙某某成立瓦房店**厂销售公司,代理销售滚动轴承给四川**厂。1997年,孙某某借用大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与**公司开展进出口产品销售业务。1997年11月,被告人刘承凱担任**物资公司经理后,孙某某为了保证与**公司的业务关系,于1998年春节前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进行拜访,希望其关照**轴承厂销售公司、**公司的业务,并以春节拜年的名义送给被告人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1999年至2001年每年春节前,孙某某都均到刘承凱办公室对其给予的**轴承厂销售公司、**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并希望其继续支持瓦房店轴承厂销售公司的业务和付款,以拜年名义分别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三年共计3万元。2001年8月,孙某某成立了大连**公司,继续向**公司销售滚动轴承和滑动轴承。2002年至2005年春节前,为继续维护与刘承凱的关系,得到刘承凱的关照和支持,孙某某都到刘承凱办公室分别送给刘承凱好处费2万元,四年共计8万元。2005年7月,被告人刘承凱到上海做颈椎手术出院时,孙某某前往探望,恰逢刘承凱出院回重庆,孙某某在机场为其送行时送给刘承凱好处费1万元。
被告人刘承凱收受王某某、李某某、姜某某、钟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温某某、凌某某、黄某某、张某某、邹某某、尧某某、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3.5万元。刘承凱收受上述好处费后,除自己使用一部分外,其余的均带回家中由妻子罗某某保管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刘承凱退缴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资料、关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批复、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类型有关工商资料,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重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四川**厂物资公司、重庆**有限公司物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关于四川**厂物资公司和重庆**传动装置营销公司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四川**厂物资公司和重庆**传动装置营销公司有关工商资料、**物资公司工作职责、**公司**管理部职责、关于刘承凱返聘情况说明、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合格供方目录、被调查人刘承凱到案经过说明、刘承凱常住人口信息、刘承凱干部任免审批表、刘承凱干部履历表、刘承凱聘书、刘承凱退休审批表、关于刘承凱1998年任营销公司经理的说明、聘任通知、关于刘承凱返聘情况的说明、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四川**厂物资公司、重庆**有限公司物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关于四川**厂物资公司和重庆**传动装置营销公司历史沿革情况的说明、四川**厂物资公司和重庆**传动装置营销公司有关工商资料、**物资公司工作职责、**公司**管理部职责、关于刘承凱返聘情况说明、2008-2014年**公司与**公司付款明细及凭证、1997-1998年**公司与**锻造厂的采购合同、2005-2014年**公司与**公司的合同汇总表、2005-2014 **公司与**公司采购合同、2001-2012年**物资公司与**公司付款明细及凭证、常州**机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变更说明、姜某某任职说明、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与**公司2003年业务往来明细统计、**公司与常州**有限公司2004至2006年业务合同评审表、2004年合格供应商情况说明、民品生产对外协作配套基地专题会议纪要、姜某某个人资金明细、**公司与常州**机械有限公司付款明细及付款凭证、**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说明、**公司与**公司业务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和银行流水、**公司 西南**设备厂业务合同统计明细、**公司与西南**设备厂、**公司业务合同统计明细及凭证、德阳**机械厂工商登记资料及变更情况说明、吴某某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情况说明、吴某某身份证明、**公司和德阳**机械厂业务合同和合同评审表、**公司和德阳**机械厂付款凭证、**公司与**机械厂、德阳**机械厂2002至2006业务合同、**公司与德阳**机械厂付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德阳**公司税务登记证、**公司与**公司业务合同明细、情况说明、**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公司与德阳**公司付款统计和转账凭证、**公司与德阳**公司货款明细和转账凭证、重庆**机械厂营业执照等资料、**公司与**机械厂采购合同、**公司与**机械厂付款统计表及凭证、凌某某向单位申请承包办理经营昆明窗口、成立**公司等有关资料、1998年物资公司采购合同审查表、昆明**锻造公司增值税发票、**公司与昆明**公司付款凭证、情况说明、重庆**实业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公司与重庆**实业公司采购合同统计表、**公司与重庆**实业公司部分采购合同(2002-2005)、**公司与重庆**实业公司付款统计表(2002-2004)、廖某某个人情况说明、1999-2001年无锡宏**公司会计账、无锡**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及张某甲身份证明、199-2001年**物资公司与无锡**厂转账凭证及发票、199-2001年**物资公司与无锡**厂付款统计表及凭证、邹某某任职说明、**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及股东信息、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公司业务采购合同、重庆**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公司货款统计表、付款凭证、银行流水、重庆**齿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999.2-2001.8**公司与大发机械厂发票统计及凭证、1997-2001年**公司与**机械厂付款明细及凭证、1999-2001年**公司与**机械厂付款统计表及凭证、四川**厂与**机械厂1997-1998年付款凭证、营业执照等资料、1998-2001年 **资公司与**科技公司付款明细及凭证、四川**厂与**机械厂1997-1998年付款凭证、台州市**船舶机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台州市**公司、**公司资料、**公司与海**公司合同清单、合同及说明、**公司与**公司合同清单、重**公司与**公司合同、2007年**公司与**公司合同付款统计表及凭证、**公司与**公司合同2008年付款统计表及凭证、2003-2006年**公司与**公司付款统计表及凭证、台州市**船舶机电有限公司银行流水、洪某某关于送给刘承凱的款项来源的情况说明、台州市**船舶机电有限公司关于2007-2008年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已无保存的情况说明、大连**机械有限公司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变更情况、大连**重型冶金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变更情况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998-2001年大连**公司与**公司发票统计表及凭证、1999-2000年**公司与大连**公司付款凭证、1998-1999年**物资公司大连**公司付款明细及凭证、2000-2001年**物资公司与**大中型轴承厂销售公司付款凭证、1997-2001年**公司与大连**公司付款凭证、1998-2011年**公司与大连**公司付款统计表及凭证、1998-2011年**物资公司与大连**公司付款明细、1998-2011年**物资公司与大连**公司付款凭证、2002-2018年大连**公司与**公司应收款统计表、有关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姜某某、钟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温某某、凌某某、宋某某、黄某某、张某甲、邹某某、尧某某、郑某某、洪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承凱的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承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承凱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15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承凱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承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承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至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胜利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承凱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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