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19〕662号
被告人刘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1月1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000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1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8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刘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6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其租房内,以2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胡某某(已判刑)冰毒150克;
2.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国际中心**座大堂内,以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已判刑)甲基苯丙胺类毒品1.2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起赃工作记录、清点工作记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5.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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