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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诈骗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81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10126198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 住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以合伙做二手车生意及家中有事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300000元,后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孙某某共计74100元,其余赃款未追回。

2、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合伙做二手车生意以及有渠道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子女入学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10063元。现赃款未追回。

3、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荆胡社区2号院,以资金需要周转、合伙做红酒生意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共计326200元。现赃款未追回。

4、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其朋友名下的足疗店铺需要资金周转及有渠道帮助取得公办幼儿园入学名额等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共计337000万元,后于案发前退还被害人李某乙共计113372.51元,其余赃款未追回。

5、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合伙投资红酒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239299元。现赃款未追回。

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7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孙某某、刘某甲陈述;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证言;4、户籍信息、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银行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前科材料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乔晋芳

检  察  员:张  剑

      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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