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刘光头”、“老刘”,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委托云南康滇律师事务所杨凤琪律师为其辩护人。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在2012年12月份出资140万元人民币入股被害人范某某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准备营业的**KTV,占**KTV20%的股份。2016年底因范某某未按时向赵某某支付80万元左右的分红款,且赵某某与其司机钱某某经多次与范某某协商无果后,赵某某委托钱某某的老乡李某某和“阿某某”来丽江找范某某要回股金及应得分红款共计220万元人民币。后“阿某某”找来刘某某,提出由刘某某帮赵某某在丽江找范某某要债,赵某某表示同意后,因刘某某多次提出需要辛苦费,赵某某先后通过“阿某某”与李某某共支付给了刘某某向范某某要债的相关费用20万元左右。之后刘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去范某某经营的**KTV及古城**酒店寻找范某某,向范某某讨要赵某某的股金和分红款,在此过程中刘某某安排、指使李某某、杜某某、马某某等人到**KTV实施锁门、驱赶消费者的行为,以及对范某某进行日夜看守和跟踪,以此逼迫范某某还钱,不过范某某仍然未还出欠赵某某的股金和分红款。经多次向范某某要债无果后,刘某某向范某某提出索要其手下在向范某某讨债过程中的辛苦费5万元人民币的无理要求,且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范某某索要20万元人民币的办事费,同时向范某某许诺和保证收取这20万元人民币的办事费后范某某与赵某某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范某某不用再向赵某某归还所欠债务,赵某某及李某某如果再来讨债,所有的事务由刘某某“摆平”。最后范某某在刘某某的逼迫下,不情愿地将22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转到刘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后刘某某将从范某某处敲诈勒索得到的22万元人民币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信息、抓获经过、短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投资协议、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钱某某、刘某甲、赵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光盘四张、活页七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