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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本市硚口区**巷**号,现住本市硚口区**栋**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江汉区**路路口,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被害人孙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绿能牌TDT1033Z 型电动自行车上的U形锁及龙头锁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330元。

被害人孙某某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涉案的赃物已灭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指认监控视频截图、指认作案地点的照片、行驶证照片、发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等书证;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育杰

检察官助理:黄可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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