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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成盗窃案)_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4月被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8月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至2019年12月18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刘成骑摩托车载其女朋友至孝感市孝南区**小区门口,采取用事先准备的起子撬开车窗玻璃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余某某、杨某某停放在此的小汽车内,盗得被害人余某某车内荷花牌香烟1条、黄鹤楼(硬红)香烟1条、人民币400余元,盗得被害人杨某某车内硬币数枚。同日凌晨,被告人刘成又至孝感市**路**小区对面停车场,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魏某某停放在此的小汽车内,盗得被害人李某某车内人民币100余元。经孝感市烟草公司孝南营销部认定,钻石(荷花)零售价格400元/条,黄鹤楼(硬红)零售价格220元/条。

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成骑摩托车载其女朋友至孝感市孝南区**小区*门旁,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丰田越野车内,盗得车内黄鹤楼(细1916)香烟8条另8盒、黄鹤楼(硬1916)香烟6条、黄鹤楼系列香烟2条、贵州茅台酒(猪年)5瓶、梦之蓝白酒1瓶、华为P20手机一部及人民币6000余元。同日6时许,被告人刘成骑摩托车载其女朋友至孝感市孝南区**路赵某某经营的**酒店,将盗得的香烟及贵州茅台酒销赃,得款13800元。经孝感市孝南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的华为P20手机价格为1645元。经孝感市烟草公司孝南营销部认定,黄鹤楼(1916平安)零售金额1000元/条;黄鹤楼(硬1916)零售价格1000元/条。

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及现金合计人民币36365元。被害人黄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1000元。被盗的华为P20手机查获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照片、被盗烟酒明细说明、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领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余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卷烟价格认定书;5.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必谦

检察官助理:周璐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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