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4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9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2日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自报名),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巷**苑**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波,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黄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召集被告人黄波、易某某、刘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盗窃电瓶车。2020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租用的机动车搭载黄波、易某某、刘某某等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后四人驾车行驶至本市武某某二环路西一段2号农商银行门口处,采用由易某某开锁、黄波将被盗车辆骑至销赃地点的方式,将被害人谭德荣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YD600DQT-2D(72V/20Ah)型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67元)盗走。
2020年6月5日13时许,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2020年7月6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新都区斑竹园文锦街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波。被盗电瓶车已被销赃,赃款已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黄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黄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思洋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易某某、黄波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碟四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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