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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镇**村**组**号,捕前住广东省湛江市****中心。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0月7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6日经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鹤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鹤庆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受雇帮助他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2018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从西双版纳乘机到丽江,在丽江机场被盘查时查获。后被告人刘某某在鹤庆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先后从体内排出58条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43.89克。经鉴定,委托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毒品海洛因、手机等;2.书证: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斌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鹤庆县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贰册、光碟一张;

3.涉案扣押物证均存于鹤庆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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