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81********,汉族,本科文化,原系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派出所**,住苏州市姑苏区**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园**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苏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明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苏州市工业园区**派出所**、**, 兼苏州市工业园区金融防控专班**期间,于2014年至2019年,利用职务便利,为赌博人员梁某某、苏州工业园区**游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甲、苏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等人在治安刑事案件办理、金融企业监管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个体工商户王某某在其女儿入学择校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上述人员所送财物, 合计价值人民币59271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9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以带人至礼品店购买高价礼品收取回扣的方式,收受赌博人员梁某某等人所送人民币70000元,为其在治安案件查办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2.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两次收受苏州工业园区**游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6500元,为其在娱乐场所治安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某某以人民币31500元购买的沛纳海手表1块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张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5000 元的天虹商场购物卡。
3.2014年10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 兼园区金融防控专班**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朱某乙、陈某甲、苏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乙委托陆某某所送钱款,共计人民币40000元,为上述人员在刑事案件查办、金融企业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派出所查办的盗窃案被告人朱某丙的父亲朱某乙委托陆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 元,为其在刑事案件查办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2)2017年2月, 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派出所查办的网络组织卖淫案被告人陈某甲委托陆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 元,为其在刑事案件查办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3)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收受园区**防控**监管对象苏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乙委托陆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0000元,为其在金融企业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4.2015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小学校长洪某某职务上的行为,使王某某女儿违反入学政策就读**小学,从中收受王某某所送人民币80000元。
5.2016年至2018年1月期间,被调查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吸毒人员朱某丁所送财物, 合计价值人民币79900元,为其在治安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6年年底,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朱某丁所送价值人民币4000 元的MCM牌兔子背包1个。
(2)2017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朱某丁所送价值人民币65900 元的劳力士手表1块。
(3)2018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朱某丁所送现金人民币10000元。
6.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先后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4年春节前、2017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三次收受辖区内*甲KTV实际负责人朱某戊所送现金人民币2000元、2000元、2000元,共计人民币6000元,为其在治安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7.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前,四次收受辖区内*乙KTV 实际负责人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3000元、3000元、3000元、5000元,共计人民币14000元,为其在治安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8.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9年春节前,三次收受辖区内*丙KTV实际负责人宋某某所送欧尚超市购物卡3000元、3000元、3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为其在治安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9.2017年至2019年期间, 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的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春节前、2017年中秋节前、2018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2019年中秋节前,六次收受苏州**商场有限公司防损部经理徐某甲所送天虹商场购物卡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000元,为其在治安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10.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派出所**兼园区金融防控专班**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财富投资管理(苏州)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甲所送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36312元,为其在金融企业监管、治安监管等方面提供便利帮助。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朱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3300 元的粉红色YSL 牌钱包1 个。
(2)2018年3月,朱某甲港币被窃案由**派出所侦破后, 朱某甲将涉案应发还给其本人的155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122512元) 送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代领该笔钱款并兑换后存入了其个人银行账户。
(3)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朱某甲所送的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白色玉手串1 串。
(4)2018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收受朱某甲所送的共计价值人民币9500元的石头摆件3块。
11.2018年6月27日晚上, 被告人刘辉杰交给苏州**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某100000元现金,让其帮忙找人下注赌球。刘某某遂承诺如果刘某某赌输, 则为其承担损失。该笔赌注于当晚球赛结束后全部输掉。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刘某某所控制的苏州**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是**派出所、园区金融防控专班的监管对象, 仍于次日在园区**大厦收受了刘某某所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0 元。
12.2018年5月左右,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园区金融防控专班**的职务便利,在徐某乙的办公室里收受徐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为其在金融企业监管方面提供便利帮助。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赃人民币640000元。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到的部分赃物;
2.书证:职务任免文件、金融专班工作台账、涉警情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
3.上海市钟表行业协会出具的《钟表鉴定书》、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证人朱某甲、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 湘 萍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案卷材料九册、光盘一张及部分赃物;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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