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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案)_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84********,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该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4月23日将本案报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5月9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3 月27 日凌晨0 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和**镇**村的刘某甲(在逃)酒后产生性欲,想去嫖娼,便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至**镇工商旁边的一家售卖摩托车的店铺前,看到刘某乙在散步,刘某某用普通话问刘某乙“要打炮吗”(意思指做爱),刘某乙用其当地方言回答,刘某某听不懂,刘某甲就抓住刘某乙的手,刘某某抓住刘某乙的脚,两人强行将刘某乙拉上摩托车,刘某某害怕被监控拍到,就用衣服包住头部。两人将刘某乙拉至白沙县**镇**村刘某某的橡胶林基地,刘某某叫醒在基地休息的刘某丙(已死亡)说,“有姑娘来了”。刘某某让刘某甲和刘某丙先去看电视喝酒等着,拉着刘某乙去到橡胶林中间的一张木板床上,然后脱掉刘某乙的裙子和内裤,抱住刘某乙平躺在床上,按住刘某乙的双手,然后压在刘某乙的身上,用其阴茎插入刘某乙的阴道内进行抽插,并射精在刘某乙的阴道内,然后让刘某乙去瓦房后面的水桶那边清洗下身,自己到房子内看电视喝酒,换刘某甲去木板床处强奸刘某乙,刘某甲将刘某乙强奸后便骑车离开,刘某某在刘某甲离开后觉得还没过瘾,便再次去到木板床处压在刘某乙身上,将阴茎插入刘某乙的阴道内抽插,射精在刘某乙的阴道内,然后让刘某乙去瓦房后面的水桶那边清洗下身,自己走回房间休息,并对刘某丙说:“我好了,到你搞吧”,刘某丙就到木板床处将刘某乙压倒,用阴茎插入刘某乙阴道抽插。刘某丙强奸了刘某兰后,休息片刻便再次将刘某乙抱至猪圈内的木板床上,用阴茎在刘某乙阴道抽插,刘某乙反抗,将刘某丙左手臂咬伤。天亮后,刘某某让刘某丙送刘某丙回去,刘某丙在离刘某某基地不远的小路上,再次将刘某乙按倒在地上,用阴茎在刘某乙阴道抽插,强奸行为结束后回村。2020年1月19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红色裙子一件、黄色上衣一件;

2.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户口登记表、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白沙县人民医院病历及检查报告、羁押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关于提取犯罪嫌疑人刘某丙,被害人刘某乙等物证的情况说明、关于提取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乙进行DNA个体识别鉴定的情况说明、物证台帐登记表、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未能对被害人刘某乙进行辨认的情况说明、关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丙、苏某某、洪某甲、洪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DNA个体识别鉴定书、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

7.勘验、辨认、指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满足性欲,违背妇女意志,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  辉

                                          书 记 员:黎菊青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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