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长沙市芙蓉区***苑**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自2020年4月11日始至2020年4月25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时36分,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长沙市雨花区**栋**楼地下车库,当日2时38分,被告人刘某某用手持的切割机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296元的黑色雅马哈巧格踏板摩托车的大锁切断,其同伙负责望风,得手后,由被告人刘某某于同日2时39分驾驶盗得的车辆离开,其同伙则驾驶另外一台黑色电动摩托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蓝色外套、切割机等物证;2、监控视频截图、收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天网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展

2020年4月20日

附项: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