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四部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住成都市青羊区**街道**苑**栋**单元**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成都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成都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经商议后走私毒品进境贩卖牟利,在被告人刘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购得号码为“1804620****”的黑卡作为走私毒品进境取件电话号码后,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通过Telegram软件同名为I某某的境外卖家联系购买毒品走私进境和“埋包”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提供毒资和收取快递,二人共同走私大麻进境贩卖共计三次,共1700余克。
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走私380余克大麻进境后通过Telegram软件全部贩卖。
2020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走私900克左右大麻进境后通过Telegram软件进行部分贩卖后,将剩余大麻放至被告人李某某处,2020年6月22日,成都海关缉私局在被告人李某某居住的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道**苑**栋**单元**室的住所发现剩余疑似大麻叶,净重684.16克。经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的4瓶疑似大麻、1袋疑似大麻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走私455.03克大麻进境后被佛山海关驻禅城办事处快件监管现场查获,从单号为“7712063086****”的快递中查获疑似大麻2包,分别净重225.99克、229.04克。经鉴定,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二、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帮助赵某某(另案处理)走私毒品的犯罪事实
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购得号码为“1804620****”的黑卡作为走私毒品进境取件电话号码,并将其借给赵某某作为走私毒品进境取件号码。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收到赵某某走私毒品进境的快递包裹取件码后将其发送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转发给赵某某,2020年6月6日13时30分左右,赵某某凭借取件码在成都市成华区仁义路326号青龙鹭苑妈妈驿站收取从美国寄递进境的邮包时被现场挡获。经称重,从取件号为“1804620****”的邮包中疑似大麻制品净重227.99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7月29日,成都海关缉私局挡获和上述包裹相同取件地址、姓名、电话号码的的被告人赵某某走私的从美国邮寄入境的邮包,经称重,该邮包中疑似大麻制品净重223.8克。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成都海关缉私局在成都市机动车驾驶人聚源考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挡获。同日20时许,成都海关缉私局在成都市金牛区**城**栋**单元**室将被告人刘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包裹、手机、大麻等物证;2.邮路信息、支付凭证等书证;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称重、取样笔录、尿检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通过邮寄方式多次走私大麻入境用于贩卖,同时明知他人通过邮寄方式走私大麻入境而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黎莉
检察官助理 王 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贰份,光盘壹张;
3.涉案的手机、大麻等物均扣押在案,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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