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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市检刑一刑诉〔2019〕2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52********,汉族,初中肄业,退休,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住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按照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5日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7时许,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路**号**区**号楼楼下**购物门前大树下象棋摊附近,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甲因下象棋时发生争执,之后被害人杨某甲将象棋砸向被告人刘某某面部,随后被告人刘某某追打杨某甲,用装有不锈钢饭碗的布袋砸到杨某甲头部右侧,随后被害人杨某甲摔倒在地,被害人杨某甲站起后离开案发现场。当日20时许,被害人杨某甲因感身体不适,遂打电话给其儿子杨某乙,其儿子杨某乙将被害人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就诊,2019年6月10日,被害人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杨某甲死亡原因为右颞部遭受强度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术后继发肺部感染引起感染性休克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证言;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 静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光碟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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