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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志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刘志成(绰号成木砣、向火),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08年10月6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8年4月4日被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吸毒,2017年10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志成系长期吸毒人员,自2020年春节后至6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娄某某**村**组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过完春节不久的一天,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盛某某、彭某某采取烧烤的方式吸食了冰毒、麻古。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与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3、2020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与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4、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与吸毒人员谢某某吸食了冰毒、麻古。

5、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盛某某、彭某某吸食了麻古和冰毒。

6、2020年6月1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容留吸毒人员熊某某吸食了麻古和冰毒。

7、2020年6月6日中午,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与谢某某通过烧烤的方式吸食了过滤水瓶中熬出来的麻古、冰毒粉末混合物。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志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尿样检测报告书、吸毒工具照片、入所体检表等书证;2.证人盛某某、彭某某、唐某某、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志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志成系累犯,并具有坦白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志成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建平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志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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