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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强奸、强迫卖淫等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06年11月2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还因赌博,2012年3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强奸、强迫卖淫罪,2019年5月9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抢劫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4日至10月24日、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9月10日至24日、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2020年2月4日至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岳阳市、娄底市、涟源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刘某某为纠集者。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强奸罪、强迫卖淫罪

2013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无钱可用,通过QQ联系曾向其借钱的付某某,由于付某某的QQ系其女友王某某在使用,刘某某便产生将王某某骗至岳阳卖淫帮其赚钱的想法。2013年5月29日18时许,刘某某以带王某某去找付某某为由,将王某某骗至岳阳后,以王某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岳阳市火车站站前路**房,在房内刘某某以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2013年5月30日凌晨,刘某某带王某某至岳阳火车站接到谭某某(另案处理)及另一男子(身份待查)后,刘某某等三人称付某某欠刘某某的钱要王某某来还,王某某称没能力还,其中一男子便称要王某某去贩毒或卖淫。后刘某某、谭某某等人又将王某某带回**房。当日14时许,王某某拿行李准备离开,刘某某不准王某某离开,又强行与王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后谭某某与另一男子将王某某带至另一间房,通过殴打、拍裸照的方式逼迫王某某卖淫还钱,王某某被迫照抄了刘某某写的欠条。当晚刘某某等人带王某某外出找卖淫场所,回宾馆时王某某要摩的司机报警,民警来现场时刘某某等人逃跑。

二、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

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因缺钱用,三人商量以包夜为名将卖淫女骗出来后控制其卖淫赚钱。2017年2月底,刘某某、刘某某、谭某某经商议后,谭某某来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宾馆附近,以包夜为名将卖淫女肖某某骗出后带至岳阳市南湖边刘某某、刘某某等待处,刘某某谎称系岳阳市公安局的,谭某某、刘某某强行将肖某某推上黑色越野车,刘某某便驾车往岳阳县方向行驶。在路上,谭某某强行抢走肖某某的手机及包。中途,刘某某等人停车休息,谭某某将肖某某带至公路旁一小树林里,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谭某某、肖某某准备回车上时,刘某某将肖某某带至路边一半山腰,强迫肖某某为其口交,并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次日凌晨,刘某某在车上又强迫肖某某为其口交,并再次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之后,刘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将肖某某带至岳阳市的一座山上,刘某某、刘某某、谭某某三人以威胁、殴打的方式,让肖某某写下其家庭住址、家庭人员等情况,并拍下肖某某裸照,共逼迫肖某某写下6张共12万的欠条,威胁报复肖某某家人,用以强迫肖某某为三人卖淫。次日中午,在山上,刘某某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后刘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将肖某某带至岳阳市君山区**镇,让肖某某指认其父母的房屋,并威胁称就算找不到肖某某也可以找到其父母。之后刘某某、刘某某、谭某某将肖某某带至湖南省涟源市区一宾馆,并强迫肖某某在涟源市**镇**附近一按摩店卖淫,在此期间在所住宾馆内,谭某某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二次性行为,刘某某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刘某某强行与肖某某发生了一次性行为。

之后,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某、谭某某(此次事实已判决)三人觉得一个卖淫女赚钱太慢,并商议再搞个卖淫女,控制其卖淫赚钱。2017年3月9日23时许,刘某某与谭某某驾驶由刘某某租来的三菱越野车来到娄底市湘阳街,由谭某某以包夜为名将卖淫女杨某某带到车上,限制其自由后准备驾车去涟源,当车行至娄底市关家脑梦之岛宾馆附近,杨某某意识到危险,要求下车,刘某某、谭某某等即对杨某某进行殴打,并以暴力手段抢走杨某某价值2560元的苹果6S手机一台。随后,刘某某、谭某某在涟源市**镇与刘某某会合,三人将杨某某带至涟源市**镇**村刘某某家附近,因车辆故障,刘某某、谭某某在处理车辆时,刘某某将杨某某带至旁边的废弃房屋内,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刘某某、刘某某、谭某某三人又将杨某某带至旁边的小木屋里,强行将杨某某所携带的手提包及包内现金410元抢走。在刘某某、谭某某离开小木屋后,刘某某又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中午,刘某某和谭某某来到小木屋,将杨某某带至小木屋下面的废弃水塔,在刘某某和谭某某离开后,刘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当晚,由谭某某在看守杨某某时,谭某某强行与杨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1日凌晨5时许,刘某某、谭某某与刘某某将杨某某带至废弃房子,要杨某某为三人卖淫赚钱,杨某某不愿意,三人便通过暴力殴打,迫使杨某某同意写80000元的借据,随后,三人将杨某某带至涟源火车站附近的**宾馆**房间,由杨某某写了80000元的借据,并由谭某某拍了杨某某裸照,用以迫使杨某某为三人卖淫赚钱。2017年3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与刘某某、谭某某将肖某某、杨某某带到浙江省杭州市**区**宾馆**房,次日刘某某、谭某某在该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刘某某带肖某某、杨某某回宾馆时,听说刘某某、谭某某被警察抓走,便带肖某某、杨某某逃跑,杨某某称要回去,刘某某便将拿钱给杨某某离开。之后刘某某将肖某某带至岳阳市岳阳楼区,租住岳阳楼区**街,继续强迫肖某某在岳阳楼区**路为其卖淫赚钱,在此期间,刘某某多次强行与肖某某发生性行为。直到2017年12月,肖某某不堪忍受逃跑,刘某某强迫肖某某卖淫10个月。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二次共抢劫他人2970元财物及手机、包,强奸王某某二次、杨某某二次、肖某某多次,强迫王某某、杨某某、肖某某三人卖淫。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28000元。2019年5月8日,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资料、谅解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借条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肖某某、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谢某某、周某某、蒋某某、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提取、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行为,还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强迫三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抢劫罪、强迫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刘某某系主犯,又系一人犯数罪,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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