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楼**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楼**号**号。2009年10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8年5月30日、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自2018年8月24日至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C****6号小型汽车,由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路香港街往邮电街方向行驶,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彩源广场旁被抓获。后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刘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2018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辖区联城路**号***大酒店的停车场内,被告人刘某将一辆车牌号为鄂A****C Mini轿车左后车窗砸碎后,盗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7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1150元。
2018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辖区神龙大道**栋**号***大酒店内,盗得该酒店一楼收银台背后玻璃柜内的六瓶白酒,后被告人刘某又将酒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鄂A****5白色宾利车的副驾驶车窗砸碎,企图盗窃车内财物,触发车上报警器后,二人将盗得的六瓶酒放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19950元。
2018年2月1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本辖区创业路**号**酒店停车场内,以砸车窗盗窃的方式接连砸坏了五辆汽车的车窗(车牌号分别为:浙D****F、鄂F****5、陕A****0、豫A****0、鲁Q****Z),从车牌号为鄂F****5的汽车内盗得耐克鞋两双,从车牌号为豫A****0和鲁Q****Z的汽车内各盗得硬中华香烟一条,从车牌号为浙D****F的汽车内盗得两个红包(一个2000元,一个1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外单位移送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审批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健康检查通知单,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借条,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薛某某、张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鉴定报告书,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辨认笔录,现场图片、指认照片;6.讯问视频、电子笔录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0元,并造成财物损失2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艳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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