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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危险驾驶、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18〕244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楼**号**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楼**号**号。2009年10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0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因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21日因盗窃罪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于次日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18年5月30日、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自2018年8月24日至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刘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4日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C****6号小型汽车,由湖北省十堰市东山路香港街往邮电街方向行驶,于湖北省十堰市人民路彩源广场旁被抓获。后经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刘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2018年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辖区联城路**号***大酒店的停车场内,被告人刘某将一辆车牌号为鄂A****C Mini轿车左后车窗砸碎后,盗得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700元。经鉴定,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1150元。

2018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本辖区神龙大道**栋**号***大酒店内,盗得该酒店一楼收银台背后玻璃柜内的六瓶白酒,后被告人刘某又将酒店门口的车牌号为鄂A****5白色宾利车的副驾驶车窗砸碎,企图盗窃车内财物,触发车上报警器后,二人将盗得的六瓶酒放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19950元。

2018年2月1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本辖区创业路**号**酒店停车场内,以砸车窗盗窃的方式接连砸坏了五辆汽车的车窗(车牌号分别为:浙D****F鄂F****5陕A****0豫A****0鲁Q****Z),从车牌号为鄂F****5的汽车内盗得耐克鞋两双,从车牌号为豫A****0鲁Q****Z的汽车内各盗得硬中华香烟一条,从车牌号为浙D****F的汽车内盗得两个红包(一个2000元,一个1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元。

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外单位移送案件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发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材料,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审批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健康检查通知单,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借条,微信聊天截图、通话记录截图,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胡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薛某某张某乙余某某的陈述;4.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物价局,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鉴定报告书,湖北医药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5.辨认笔录,现场图片、指认照片;6.讯问视频、电子笔录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0元,并造成财物损失21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艳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证人名单》1份。

8.《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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