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01年5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运输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携带毒品经过本市青羊区**街**路口时,与骑车经过的杜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在处警时,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毒品检测结果呈阳性,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后民警在刘某某左侧外衣口袋内搜出7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及6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从其及左侧内衣口袋搜出两大包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92.78克。
认定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系毒品而非法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换押证壹份,提讯证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光盘壹张;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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