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7*********,藏族,大学本科,原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香格里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现已开除公职),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住金龙社区达拉廊***号。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香格里拉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无前科、现在押。
本案由香格里拉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香格里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成立(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市土储中心工作,2017年2月,刘某某任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土储中心主任、法人代表至2019年11月12日。2017年8月2日经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同意将市土储中心财务独立核算。刘某某作为原市土储中心主任、法人代表,负有对本单位管理建章立制、监管单位资金使用的工作职责,但其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制定本单位财务管理、内控的相关制度来规范单位资金使用和防范资金风险。2019年3月,在市土储中心出纳职位空缺的情况下,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规定,让时任市土储中心会计的达瓦某某(另案处理)兼任出纳一职,并将主管、制单、审核三枚U盾交由达瓦某某保管。2019年5月28日,市土储中心建设银行对公账户(尾号141)手机短信提醒号码删除后至案发时都未恢复短信服务,刘某某未对单位对公账户内的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达瓦某某利用兼任会计、出纳以及保管全部U盾的职务便利,通过网银转账方式私自将市土储中心对公账户内公款21551680.00元(大写:贰仟壹佰伍拾伍万壹仟陆佰捌拾元)分96笔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在“5亿彩”APP上进行非法博彩和用于个人消费。经司法会计鉴定,达瓦某某多次挪用公款累计人民币净额达20758291.08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零捌分)。至案发时,达瓦某某个人账户还余76037.25元(大写:柒万陆仟零叁拾柒元贰角伍分),其余所挪用公款现已无法归还,造成国家资金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任职文件、银行交易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达瓦某某、龙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短信提取光盘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香格里拉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期间,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市土储中心对公账户的资金20758291.08元(大写:贰仟零柒拾伍万捌仟贰佰玖拾壹元零捌分)遭受损失,已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仙
2020年3月6日
附:1、刘某某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手机一部、光盘二碟随案移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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