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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受贿案)_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职检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011965********,汉族,在职研究生文化,原系中共郴州市委**、市**,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路**号,住郴州市苏仙区**道**栋**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湖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湖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5日止)。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郴州市**局**、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州市**公司)**、郴州**党**、郴州**(以下简称郴州**区)**、郴州市人民政府***、中共郴州市委**、市**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工程监理、法律服务及款项拨付等事项上违反规定为郴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夏某某、刘某甲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亲属李某某、张某某、何某某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7.3489万元,其中人民币853.7101万元、港币12万元、美元1.1万元、价值16.8万元的金条500克。具体事实如下:

一、伙同李某某、张某某收受常宁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37.9608万元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郴州**区**期间,接受夏某某请托及李某某、张某某的转请托,违规为夏某某挂靠的长沙市**工程公司承揽*园、*园、**、*园廉租房附属工程、**厂房装修工程、**区景观绿化及相关新增工程、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5年2月至2017年,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分2次收受夏某某给予人民币共计337.9608万元,其中伙同李某某收受人民币55.448万元,伙同李某某、张某某收受人民币282.5128万元。

二、伙同李某某、何某某收受郴州市**公司原经理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2.7474万元

2009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郴州市**公司**期间,何某某与潘某某等商定由何某某负责联系刘某某,安排潘某某挂靠的长沙**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城建投监理业务资格名单,承接城建投项目工程的监理业务。李某某向刘某某转达了何某某请托并告知会送其好处,刘某某表示同意。随后,刘某某拍板同意**公司入选城建投监理业务资格名单,为该公司承接**大道延伸段、**大道二标段等工程监理业务违规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7年,刘某某伙同李某某、何某某分5次收受潘某某给予财物共计人民币122.7474万元。李某某收受潘某某给予其和何某某财物后,告知刘某某,刘某某予以认可。

三、伙同李某某收受湖南**律师事务所原律师刘某某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5.5249万元

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郴州市**公司**、郴州**、中共郴州市委**、市**期间,接受刘某某的请托,为其担任法律顾问并增加法律顾问费用、为其承揽融资发债等法律服务业务并谋取利益提供帮助。2013年至2019年,李某某先后13次收受刘某某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5249万元,其中人民币97万元、港币2万元、价值16.8万元的金条500克。李某某收受上述财物后,均告知了刘某某。

四、伙同李某某收受郴州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郴州**期间,通过李某某的转请托,为何某某和邓某某合伙成立的**公司承揽郴州市**体育场、体育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以及结算工程款、减免管理费等事项违规提供帮助。2014年2月,**公司送给李某某100万元,李某某予以收受。李某某于2016年上半年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刘某某予以认可。

五、伙同李某某收受郴州市**食品有限公司监事易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00万元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郴州**、郴州**、中共郴州市委**、市**期间,接受易某某请托及李某某的转请托,为易某某承揽郴州**区**工程及相关民事案件执行等事项上违规提供帮助。为感谢刘某某及寻求继续关照,易某某于2015年4月初,向李某某提出以帮其炒股名义获取收益。4月9日,李某某转给易某某200万元,易某某向李某某出具了写有“今借到李某某现金贰佰万元整,到2016年4月10日前加红利分配合计叁佰万元整”的借条。2015年下半年,易某某告知李某某,其炒股的钱已亏损,但承诺送的100万元会兑现。2016年4月,易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将其投入的200万元及送的100万元兑现,李某某表示接受,但提出先将该300万元暂放在易某某处,约定之后按20%年利率计息,易某某同意。2017年上半年,李某某将此事告知刘某某,刘某某予以认可。

六、收受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4.3667万元

2003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郴州市**局**、郴州市**公司**、郴州**期间,接受郑某某的请托,为郑某某承揽郴州市**局**项目、郴州**区**路建设工程及郴州高新区**厂区服务中心、**廉租房活动中心装修工程的款项拨付等事项违规提供帮助。2004年至2014年,刘某某单独或伙同李某某分4次收受郑某某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3667万元,其中人民币66.5019万元、港币10万元。

七、收受深圳市**有限公司会计张某甲、张某乙夫妇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1482万元

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郴州市**局**、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司**、郴州市人民政府***期间,接受张某甲、张某乙的请托,为张某甲承揽郴州市**家属区拆迁安置房工程、郴州市**综合治理**工程**拆迁安置房工程、郴州市**基础工程以及拨付工程款等事项违规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6年,刘某某、李某某在郴州市人民政府**等地先后18次收受张某甲、张某乙夫妇给予的人民币17.5万元、美元0.1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8.1482万元。

八、收受湖南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12万元

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先后担任郴州市**局**、郴州市人民政府**、郴州市**公司**、郴州**期间,接受曹某某的请托,为曹某某实施郴州市**咪表收费系统项目、拨付郴州市**城区段**扩建工程尾款、**燃料调配基地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6年春节,刘某某在郴州市人民政府**等地先后12次收受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

九、收受个体工商户廖某某给予的美元1万元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担任中共郴州**、市**期间,接受廖某某的请托,为其私宅办理建房用地规划手续违规提供帮助。2017年9月,廖某某在刘某某家中送给李某某1万美元,李某某予以收受并告知刘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配合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368.806482万元、美元1.1万元、港币3.83952万元、500克金条;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30万元;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被告人刘某某涉案人民币76.6万元;查封被告人刘某某涉案房产两套(深圳市龙光玖龙台**栋**单元**房、珠海市香洲区**栋**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港币、金条等物证照片;2、任职文件、相关合同、审批文件、银行流水、汇率折算表、湖南省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夏某某等79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湖南广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受贿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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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助理:谭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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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湖南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64卷。

3、证人名单1份。

4、被告人刘某某配合追缴赃款赃物人民币368.806482万元、美元1.1万元、港币3.83952万元、500克金条;湖南省监察委员会依法冻结被告人刘某某涉案人民币76.6万元;查封被告人刘某某涉案房产两套(深圳市**台**栋**单元**房、珠海市香洲区**栋**房)。以上赃款赃物暂扣在株洲市监察委员会、株洲市荷塘区监察委员会、株洲市芦淞区监察委员会。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30万元,暂扣在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账户。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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