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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路某甲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71********族,高中文化程度,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号,住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路某甲,绰号“老二”,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邢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邢台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18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28日被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实际执行至2013年2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北**挂车场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和县**镇**村**号,住邢台市桥西区**路**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3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28日被邢台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实际执行至2013年1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武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邢台市**街**号**号楼**单元**室。因酒后将警务工作站玻璃门砸毁,于2014年10月21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未执行),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邢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县**镇**村**号,住邢台市桥东区**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9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路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付**号,住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路某甲、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路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8日、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7年12月份以来,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邢台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经济基础,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长期盘踞邢台市辖区,在多个建筑工程施工工地和已竣工的居民小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对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

1.2007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守敬南路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由南向北逆行,在邢台市桥西区中兴大街与守敬路交叉口附近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张某甲发生口角,刘某某将张某甲裆部踢伤致睾丸血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刘某某赔偿张某甲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处理意见;2.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2. 2008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纠集多人到原**房地产公司所在邢台市桥东区亿德龙商务楼办公区哄闹、叫骂,在桥西区原滨城小镇饭店内强迫**房地产公司原股东王某甲、唐某某、要某某、王某乙四人以140万元退出在**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股份。刘某某从中获利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唐某某、要某某存折交易信息、东郭村“城中村”联合改造开发协议;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王某甲、要某某、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3. 200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路某甲酒后驾车在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与被害人刘某乙相遇,后刘某某无故对刘某乙进行殴打、路某甲持刀将刘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刘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某某、路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刘某乙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书;2.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关于刘某乙损伤鉴定的情况说明;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赵某乙、刘某丙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4. 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尚某某在守敬北路新华书店门口因车辆行驶发生口角,后刘某某伙同刘某甲、景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将尚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尚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某赔偿尚某某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领款条;2.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关于尚某某损伤鉴定的情况说明;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丁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5.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邢台九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多次安排刘某甲组织王某丙、刘某戊、杨某甲等人实施下列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给**房地产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在**小区内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2011年12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刘某甲组织刘某戊(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杨某甲持刀在邢台市桥东区新东街桥东区**院家属院门口将时任**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丁砍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2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刘某甲组织王某丙、杨某甲、刘某戊将**小区24个住户防盗门内钉入钢钉,致使防盗门门锁全部损坏,损失价值为1680元。

(32012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刘某甲、王某丙、杨某甲、刘某戊等人将**公司一辆别克商务车砸坏,车辆损失价值为1960元;

(4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指使刘某甲组织王某丙、杨某甲在**小区无故殴打**公司项目经理李某丙,经法医鉴定李某丙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入户防盗门照片;2.书证:关于维修**小区门锁的请示、发票、产品购销合同、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小区5#6#工程款支付总结、各工程队工程付款明细、工程合同、开发成本-邯郸**详单、其他应收帐-邯郸**(刘某某)详单、明细分类帐、工程承包合同书及**小区零星工程承包合同;3.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关于王某丁、李某丙损伤鉴定的情况说明、关于损坏锁芯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路某丙、张某乙、王某戊等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王某丁、李某丙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刘某甲、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6.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得知**公司会宁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欠**房地产公司土地转让款时,为非法获利,持虚假的股权代持协议书,冒充**房地产公司股东,纠集武某甲、曹某某(另案处理)、罗某某等人三次到**公司工地堵门闹事,迫使建筑工地停工,给施工建设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公司被迫给刘某某转款200万元,全部被其侵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报警记录截图、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股权代持协议书、手机号开户信息;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杨某乙、王某己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武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7. 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为在其承包的太行高速公路项目中非法获利,纠集张某丙(死亡)、张某丁(另案处理)、路某甲、武某甲、路某乙等人围堵中国电建太行高速公路项目部大门,将重庆分包方王某庚、刘某己、邓某甲、邓某乙、黄某乙等5人拘禁在邢台市桥西区**小区物业楼**房地产公司办公区、邢台市桥西区晨光商务酒店,并恐吓、殴打,强迫王某庚支付不合理费用481816元。

被告人刘某某、路某乙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24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条、退场协议书、结算清单、费用统计表、转账记录复印件、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材料清单及说明材料、工程相关材料;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成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庚、刘某己等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路某甲、武某甲、路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行政违法如下:

1. 2017年10月27日,刘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金盾小区**房地产公司门口殴打向其索要工程款的冀某某。

2. 2018年12月5日,刘某某带领多人酒后到邢台市桥西区晨光商务酒店蒋某某的茶室内无故对蒋某某进行恐吓、滋事。

3. 2019年2月26日,刘某某在邢台市桥西区金盾小区**房地产公司内因租房问题与张某戊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对张某戊进行殴打。

4. 2019年4月14日,刘某某乘坐的轿车与苗某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刘某某一方负全责),后刘某某下车对苗某某进行辱骂并踹苗某某一脚,后又纠集罗某某、王某辛、熊某某、武某甲等人对苗某某进行恐吓、辱骂。

5. 2019年7月13日,刘某某伙同赵某丙等人在邢台县**小区因房屋问题殴打豆某某、王某壬、韩某某,致豆某某多处挫伤,经法医鉴定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鉴定意见:邢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庚、刘某辛、赵某丙等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冀某某、蒋某某、张某戊、苗某某、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武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拘禁、殴打、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三人轻伤二级,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的工作秩序,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拘禁、殴打、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拘禁、殴打、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有组织地采用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的手段扰乱工地正常的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拘禁、殴打、威胁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近华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南和县看守所,路某甲现羁押于沙河市看守所;刘某甲、杨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武某甲、罗某某、路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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