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汝南县,户籍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2012年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6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23时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接警:在本市丰台区大灰厂娘娘庙附近有一起男子醉酒倒地警情。张郭庄派出所民警侯某某、赵某某接警处理时,被告人刘某某拒不配合民警询问和工作,期间刘某某辱骂民警,并冲向民警欲暴力袭警被民警躲开,民警未受伤,后又脚踹、肘击出警警车,造成警车轻微损坏。经鉴定,警车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60元。

被告人人刘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10接处警记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北京**汽车服务中心出具的《结算单》、照片、门诊诊断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赵某某、卢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释放证明、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群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