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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德贵,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住黔西县****村第*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8个月,2019年7月27日刑满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27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贵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县小海镇街上小地名“夏家湾湾”处,乘倪某某买核桃不注意,将其上衣右侧包内的一部华为荣耀曲屏手机盗走。后被刘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知名的男子,致该手机无法被追回。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倪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3496.50元。

2020年9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威宁县观风海镇七里半社区街上第二小学路口处,乘赶场的管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包内的一部黑色OPPOA9手机盗走。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管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118.80元。

2020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威宁县迤那镇中心村迤那菜市场出入口处,乘张某某弯腰挑选菌子,将其上衣左侧包内的一部VIVO Y3手机盗走,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的手机价格为1281.13元。

2020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人员在刘某某处将管某某和张某某被盗的手机查获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2020年9月27日,刘某某赔偿给被害人倪某某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管某某、张某某、倪某某的陈述;3、证人浦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星

2021年1月27日

                                  

1.被告人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2册、起诉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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