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237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502196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2009年8月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八个月;2020年6月6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8月25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刘某至本市江干区杭州东站西广场附近,趁被害人方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袋子内的一部iphone6 PLUS手机窃走,后予以销赃(已被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刘某至本市萧山区湘湖公寓南门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三轮车窃走。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刘某至本市上城区湖滨银泰D区毛戈平店内,趁被害人苏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iphoneX手机(经估价价值1665元)窃走,后予以销赃。
2020年8月21日,被告人刘某至本市上城区延安路258号全家便利店内,趁被害人张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realme Q手机(经估价价值785元)窃走。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刘某至本市江干区天城路衣之家“MOMO童装”店内,趁被害人薛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iphone7手机窃走(已被行政处罚)。
2020年9月8日,公安人员在本市上城区庆春路延安路口新丰小吃店内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案发后,刘某盗窃的三轮车、iphone7手机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甜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上城区看守所。
2.光盘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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