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分院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长寿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正街**号附**号**-**,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家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男、殁年67岁)均居住于重庆市长寿区**镇**家园,系邻里关系,张某某多次酒后滋事。2020 年3月23 日16时许,被害人张某某酒后无端辱骂刘某某,张某某持锄头叫刘某某到**家园坝子打架,刘某某持锄头到院坝,张某某持锄头向刘某某打去,刘某某躲闪开后手持锄头猛击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倒地死亡,事后刘某某逃离现场。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张某某系颅脑重度损伤死亡。当晚20 时许,民警在长寿区**镇**村**组刘某甲家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照片;2.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刘某甲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尚梅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光盘1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