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刘德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段**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路**屋。曾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 日被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德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刘德某和工友等人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号别墅装修。14时40分许,刘德某独自一人步行至**小区**号业主于某某的别墅,从别墅后院推拉门处推门进入别墅。刘德某进入别墅后,先在一楼大厅内四处转悠,然后从楼梯上到二楼,在楼梯处发现有监控摄像头,便用手遮挡面部,在二楼卧室打开卧室内的衣柜查看,接着上三楼查看,随后下楼进入地下室。其间,业主电话告知管理别墅的保安员李某某称有陌生人进入别墅,李某某等人随即进入别墅查看,经四处寻找后在地下室酒库水泵房内找到躲藏在此的刘德某。报警后,民警到场抓获刘德某,未发现别墅内有物品丢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建议变更在押人员强制措施函、海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阳某某、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德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德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某非经他人同意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德某居住在三亚市吉阳区**路**屋,联系电话:1887689****、13664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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