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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均重庆市巴南区**街道**街**号**单元**号。1998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偷摩托车电瓶卖后,驾驶摩托车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先后在重庆市巴南区王家坝村三村12栋楼下,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盗走,在重庆市巴南区民主新村17幢楼下附近, 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两轮助力车内的6个电瓶盗走,在巴南区岔路口巴蜀怡园大门口附近,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的一辆倍特牌两轮电动车内的8个电瓶盗走,并在巴南区龙洲湾鱼胡路口附近以人民币660元(以下币种同)销赃给游摊。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被盗电瓶价值共计1886元。      

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同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三名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瓶购价凭据、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同案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黄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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