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从邵东县一**市场以1.2元每包的价格购买100包“神猫”牌灭鼠药,以2.3元每包的价格转卖给张某甲在新邵县**镇开办的农业种子店,张某甲陆续向顾客销售。2019年4月24日,**中学学生龙某甲在该店购买一包“神猫”牌灭鼠药,食用后死亡。经鉴定,灭鼠药含有“毒鼠强”成分。案发后,张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1.08万元,取得谅解。
2019年9月4日,刘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物证登记表、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
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据、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龚某某、谢某甲、张某乙、刘某乙、谢某乙、李某甲、谢某丙、周某某、石某某、龙某乙、李某乙、刘某,丙、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非法买卖“毒鼠强”,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如果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孙永泉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电话1868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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