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刘彬,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富某某**镇**村**组**号。2016年7月25日因犯诈骗罪和盗窃罪被富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于2019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彬因为差欠大量外账,想到假借车辆出售的方式骗取资金用于还债。2020年5月1日,刘彬在富某某**路**号钟某某经营的“鸿顺二手车行”,将朋友谢某某的川******本田思域轿车冒充自己的车辆,向钟某某谎称自己的这辆车因故上户在舅子谢某某名下,提出把车子出售给钟某某,在当日和2020年5月9日骗得钟某某向其支付预付款65000元、5000元。刘彬收款后先以各种理由不提供车辆手续,后欺骗钟某某说自己在与老婆闹离婚、老婆不同意卖车,想以高价将车子买回。2020年5月17日,刘彬将其在自贡市高新区名豪租汽车租赁行租用的黄某某名下的一辆牌号为川******的帕萨塔轿车开到富某某邓富路207号钟某某经营的“鸿顺二手车行”,向钟某某谎称自己受黄某某委托代为出售该车。为获得信任,刘彬冒充黄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号编造委托出售车辆的信息内容发送到自己的另一微信上,提供给被害人查某某。当日刘彬假意将车出售给钟某某,换回川******白色本田思域轿,并骗取钟某某向其支付资金3000元。被告人刘彬通过假借出售车辆的方式,共计骗取他人资金7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彬被抓获归案,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涉案车辆一辆。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二手车买卖合同资料、租赁车辆资料,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明细等。
3.证人梁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彬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等笔录。
7.电子转款记录、微信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资金7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彬现羁押在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车辆公安机关已经发还财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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