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彬,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村**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9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彬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幸福二区12号楼下,以使用电动车钥匙尝试开锁的方式,盗窃红色“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一辆,被告人刘彬盗窃车辆后将该车停放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向阳市场附近,次日准备销赃时发现所盗车辆内的电瓶丢失,遂抛弃该车辆。
被告人刘彬又于2020年3月23日凌晨5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江沿胡同14号楼下,以同样使用电动车钥匙尝试开锁的方式,盗窃蓝色“远迪”牌平板电动三轮货车一台,随后将该车辆停放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北宁里小区的一居民楼下。在被告人刘彬准备出售该车辆上电瓶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蓝色“远迪”牌平板电动三轮货车及车带“苏枫王”牌电瓶五块,总价值人民币3,783元。
被告人刘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
3.所盗电瓶车照片及作案工具照片;
4.情况说明;
5.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
(二)证人王某甲、钱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陈述
(四)被告人刘彬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六)鉴定意见
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七)视听资料
指认犯罪现场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彬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静冬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彬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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