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940号
被告人刘彬彬,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乡**村**号**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彬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彬彬在朋友圈发布信息谎称可以代办车牌靓号等业务,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信任,并以此为名于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等地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共计人民币63000元钱,随后与被害人宋某某失联。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后将被告人刘彬彬抓获。被告人刘彬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彬彬供述;2、被害人宋某某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判决书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彬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刘彬彬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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