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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彬、黄某某等聚众斗殴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彬,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2008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夹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夹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0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21日,2020年5月2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7月21日。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7********,汉族,文盲,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岑凯,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2015年6月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犍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犍为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犍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夹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黄某某、岑凯、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1日晚上,被告人岑凯在犍为县**镇英皇KTV唱歌时因一个绰号“小梅”的人与夏某某(另处)发生冲突,双方约在犍为县**镇小地名为“南岸沱”的地方打架。随即,岑凯邀约了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另处)、袁某某(另处)、陈某某(另处)并准备了钢管等工具,由蔡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载着岑凯等人朝约定地点行驶。夏某某邀约了被告人刘彬、李某某(另处)、穆某某(另处)、郭某某(另处)并准备了砍刀等工具,李某某又邀约了张某某(另处)等人并准备了砍刀、木棒等工具。李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在清溪镇公交车招呼站附近将岑凯等人拦停,岑凯方人员持枪朝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射击,后驾车向清溪镇方向逃离。夏某某、刘彬等人随即驾车追赶并将岑凯等人乘坐的汽车逼停在观光大道路边,刘彬、夏某某等多名男子持砍刀下车朝岑凯等人围砍,岑凯、王某某、蔡某某、袁某某、陈某某也持钢管等工具同刘彬、夏某某等人互殴。随后,李某某等人驾车赶来,持刀朝岑凯等人冲去,蔡某某、袁某某、陈某某见对方人多,便翻过路边护栏逃跑。李某某、刘彬、夏某某等人将岑凯、王某某围住后,对两人进行围砍,岑凯右手拇指被砍伤后逃离现场,王某某被围砍致左侧肩胛骨、左侧眼眶、右手手指等处受伤后倒地。在斗殴的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同郭某某 、张某某等人也持砍刀、木棒等工具对岑凯等人遗留在现场的黑色比亚迪轿车进行打砸,致使车辆受损。经夹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岑凯、王某某以及夏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夹江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岑凯等人当日所驾驶车辆损失价值为3931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刘彬在犍为县**镇**小区被民警抓获。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岑凯在犍为县**镇**路被民警抓获。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岑凯配合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犍为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到夹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黄某某、岑凯、王某某无视国法,拉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岑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岑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凯协助司法机关通知同案犯到案接受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凯、王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岑凯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彬现羁押于马边县看守所,被告人岑凯现监视居住于犍为县**乡**村**组,被告人王永熊现监视居住于犍为县**乡**村**组,被告人黄方平现监视居住于犍为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装材料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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