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刘彬,男,1988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镇**村**组**号,现住洞口县**家属宿舍。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201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6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附**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刘彬、罗某某骑电动车从武冈市展辉医院窜至武冈市步行街,刘彬下车物色作案目标,罗某某骑电动车至武冈市汽车东站附近等待刘彬得手后接其逃离现场。刘彬在武冈市人民医院对面怀仁大药房前随被害人李某某至武冈市人民医院对面康佳大药房门前,将李某某外套口袋里的一台银色苹果X手机窃走,后罗某某骑电动车接刘彬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50元。
被告人刘彬、罗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视频分析报告、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刘彬、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彬、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罗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罗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被告人刘彬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彬、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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