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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一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047号

被告人刘某一,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组,在京无固定住址。因盗窃,于2016 年9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5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5月1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0日、自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一于2019年9月3日11时许,非法进入被害人史某某(女,24岁,天津市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区**号楼**座**室的家中,窃取卡地亚牌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70元)。

被告人刘某一于2019年9月26日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被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其他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一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君

检察官助理:李静雯

2020525

附:

1.被告人刘某一现被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太阳镜2个、香烟1条、腰带2条、项链4条、戒指1个、手链1个、单肩包3个、手表4个、手包2个、胸包1个;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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