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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雷某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179

 

被告人刘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街道**村**组**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9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98********,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路一段**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雷某某、杜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成公诉字(2019)第300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交诉(2019)8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

(1)2018年上半年, 被告人刘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650元的价格,出售2条"海波"蟒蛇。后陈某某将上述蟒蛇转给肖某某(另案处理),其中1条死亡。公安机关在肖某某住处查获了剩下的1条"海波"蟒蛇。经鉴定,上述蟒蛇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 元。

(2)2019年, 被告人刘某向费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出售1条球蟒。后费某某将该条球蟒交由申某某(另案处理)代为出售,后该条球蟒在申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球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 元。

(3)2019年, 被告人刘某向申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购买2只平原巨蜥。后被告人刘某向何某某(另案处理)出售上述2只平原巨蜥。后上述平原巨蜥在何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平原巨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共计价值人民币3000 元。2019年, 被告人刘某以14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何某某出售黑喉巨蜥1只,并由被告人刘某直接发货给何某某的客户丁某某(另案处理)处。后该条黑喉巨蜥被民警于丁某某处查获。经鉴定,上述黑喉巨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1500 元。

(4)2019年初,被告人刘某向郑某某以3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1条黄金蟒。后郑某某将该蛇转给许某某(另案处理)。上述黄金蟒在许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 元。2019年4月,刘某欲向郑某某出售1条网纹蟒,并通过微信收取郑某某转账人民币7430 元后,因其被民警挡获未完成交易,上述网纹蟒在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被告人刘某的住处查获。经鉴定,上述网纹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 元。

( 5)2018 年11月,被告人刘某以人民币3900 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另案处理)出售1 条“花岗岩”缅甸蟒,后于2019年3月, 以2条地毯蟒置换上次出售给周某某的“花岗岩” 缅甸蟒并收取差价2200 元人民币。上述地毯蟒在周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地毯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 元。

(6)2018 年5 月,被告人刘某向张某甲出售1条“象牙”球蟒,后张某甲将该条“象牙”蟒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球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 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 元。

(7)2019 年4 月,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出售10只绿鬣蜥。后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分别向张某乙、徐某某转出售1 只绿鬣蜥。后被告人雷某某又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转出售1 只绿鬣蜥。另有6 只绿鬣蜥在饲养过程中死亡。余下1 只绿鬣蜥由被告人杜某某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杜某某主动上缴的绿鬣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1500 元。案发后,张某乙、徐某某将各自购买的绿鬣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绿鬣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 的物种。每只价值人民币1500 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郫都区**街道中通快递**分部查获刘某通过该快递公司用邮寄方式从他人处购买的2只暹罗鳄,1 条红尾蚺。经鉴定,上述暹罗鳄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的物种,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 元;上述红尾蚺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元。后公安机关在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被告人刘某的住处查获1条黄金蟒、1条网纹蟒、4只绿鬣蜥、1条白喉巨蜥。经鉴定,上述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2500 元;上述网纹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 元。上述绿鬣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的物种,共计价值人民币6000 元;上述白喉巨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2500元。

2、2019 年4 月,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经预谋后,以人民币165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购买10只绿鬣蜥;通过互联网以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1 只平原巨蜥。后被告人雷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分别向张某乙、徐某某出售1 只绿鬣蜥。2019 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以人民币350元的价格,向徐某某出售1 只绿鬣蜥。另有6 只绿鬣蜥在饲养过程中死亡。余下1 只绿鬣蜥、1 只平原巨蜥由被告人杜某某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杜某某主动上缴的绿鬣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1500 元;上述杜某某主动上缴的平原巨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2500 元。案发后,张某乙、徐某某将各自购买的绿鬣蜥主动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绿鬣蜥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 附录II 的物种。每只价值人民币1500 元。

3、2019 年年初,被告人郑某某向被告人刘某购买1条黄金蟒,后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转出售给许某某。上述黄金蟒在许某某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上述黄金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30000 元。2019 年4 月,被告人郑某某欲向被告人刘某购买1条网纹蟒,由于被告人刘某被民警抓获交易未完成。上述网纹蟒在成都市郫都区**街道被告人刘某的住处查获。经鉴定,上述网纹蟒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CITES )附录II的物种,价值人民币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郑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某某、杜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岭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雷某某联系电话:1861571****;被告人杜某某联系电话:1758172****;被告人郑某某联系电话:1333078****;

2、诉讼卷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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