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李智强盗窃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准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智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月3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7月12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7日、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驾驶车牌号为晋A**号长安牌白色面包车多次在准格尔旗**镇及伊金霍洛旗实施盗窃。

1.2018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张某甲经营的废品回收站盗走废旧钢板900公斤。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废旧钢板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

2.2018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洗煤厂附近奚某某和刘某某各自经营的修理部外盗走废旧汽车配件共计240公斤。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废旧配件价格为人民币480元。

3.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伊金霍洛旗**镇**村张某乙经营的“**补轮胎”修理部盗走废旧刹车毂11个。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刹车毂总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4.2018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社李某某家门口盗走-20号柴油540升。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柴油价格为人民币3515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5.2018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混凝土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盗走旧氧气瓶3个、钢板500公斤。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氧气瓶价格为人民币840元,被盗钢板价格为人民币205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盗氧气瓶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6.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张某丙经营的电焊修理部盗走旧氧气瓶3个。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氧气瓶价格为人民币840元。案发后,被盗氧气瓶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7.2018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社徐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站院内盗走废旧钢板1000公斤。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废旧钢板价格为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物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8.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社将张某丁堆放于自己修理部西侧空地上的废旧弓子板300公斤、旧氧气瓶1个盗走。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弓子板价格为人民币600元,被盗旧氧气瓶价格为人民币280元。案发后,被盗氧气瓶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9.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在准格尔旗**镇**村赵某某经营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盗走钢板900公斤。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板价格为人民币3690元。

10.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先后六次在准格尔旗**镇**煤矿设备库房内实施盗窃,共盗走一氧化碳传感器5个、甲烷传感器5个、煤电钻4个、隔离换向开关2个、截齿188个、SKF牌轴承53盘、3×50+1×25型电缆线280米、3×70+1×25型电缆线230米。经准格尔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一氧化碳传感器价格为人民币11280元,被盗甲烷传感器价格为人民币5382元;被盗煤电钻价格为人民币3241元,被盗隔离换向开关价格为人民币2030元,被盗截齿价格为人民币14288元,被盗轴承价格为人民币190101元,被盗3×50+1×25型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32480元、被盗3×70+1×25型电缆线价格为人民币34040元。案发后,被盗传感器、煤电钻、隔离换向开关、截齿、轴承均已扣押并发还失主。

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盗窃作案15起,盗窃总金额为人民币3100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娟

检察员:张艳杰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智强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