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刘某,绰号老七,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9********,汉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因疾病于2020年6月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江阳区**之心**号房内先后四次共向刘某某贩卖了1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账号收取了刘某某支付的毒资1410元;
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江阳区**之心**号房内向倪某某贩卖了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了倪某某现金支付的毒资100元;
2020年4月18日中午,被告人刘某在江阳区**楼小区**号楼**号房内向孙某某贩卖了三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并收取了孙某某现金支付的毒资15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4月21日在江阳区**之心**号房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刘某身上搜出4小包毒品疑似物,在其卧室床头柜内搜出1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上述毒品疑似物净重2.23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森林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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