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4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住杭州市临安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其母亲微信号并冒充盛某某的身份虚构亲人生病需要借钱为由,向被害人丁某某、项某某、卢某某、金某某实施诈骗,共计诈骗数额人民币1万元并用于挥霍。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项某某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2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2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1000元。
5、2020年3月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项某某、卢某某、丁某某、金某某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5、刑事扣押、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侯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补充材料3份共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