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1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外卖员,户籍在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巷**号,暂住本市徐某某**路**号**室。2013年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一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由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徐某某**路**商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电瓶车上的一组电瓶车锂电池窃走后逃离现场。次日刘某某将窃得的锂电池委托张某某于其位于本市**区**路**号电动车销售店代为销售,并向张某某预支了600元人民币。经徐某某发改委估价,涉案锂电池被盗时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730元。
2019年12月19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徐某某**路**号**室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笔录、调取证据照片、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接受证据清单、收据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犯罪的事实。
2、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经过、被告人刘某到案经过。
3.刑事判决书、网页截图、工作情况等证据,证明刘某的前科情况。
4、被告人刘某到案后的供述笔录,证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鹏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二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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