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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新洲区,居民身份证号:42012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号。2006年1月18日因盗窃罪被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4月21日因盗窃罪被劳动教养1年三个月;2013年1月11日因盗窃罪被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3月24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3000元;2017年6月15日因盗窃罪被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9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2000元,2020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街**市场门口将被害人焦某某放在电动车前车篓中的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38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检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判决书、被告人及见证人身份信息等书证、物证; 2、被盗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4、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5、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 建 翔

检察官助理:谢文慧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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