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55********,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商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商州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干部不给其二胎孙女办理上户手续,导致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刘塬村干部涉嫌经济问题,其与他人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不公等理由多次赴区、市、省、京上访。在相关部门解决或答复相关事项后,刘某甲自愿息诉罢访,承诺不再上访。但之后刘某甲仍长期坚持上访,并要求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解决其生活困难和上访产生的费用,并以不解决就继续上访为由进行要挟。大赵峪街道办事处迫于信访维稳压力,在明知刘某甲不符合困难救助的情况下,仍以困难救助的方式从机关办公经费中给付刘某甲32847.2元,以民政救助方式给付刘某甲17100元,共计499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相关文件、答复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上访、缠访为由,多次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京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丹凤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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