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系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决定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8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金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2012年7月22日缓刑考验期满。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金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家全,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金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徐家全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徐家全驾车从成都市青白江区出发到金某某计划实施抢劫。16时30分许,三人途径金某某赵镇云绣社区贝贝幼儿园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劫。后三人采取被告人徐某某望风,被告人刘某实施抢劫,被告人徐家全开车接应的方式,将被害人黄某某颈部的项链抢走后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徐家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徐某某、徐家全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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