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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抢劫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洪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常宁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4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08年5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于2013年9月26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2月14日止)。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戴着口罩在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的泉峰车站,租乘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湘DX****的士车去往桂阳县桥市乡,李某乙出于安全考虑,叫其妹妹被害人李某丙作伴,18时许,李某乙按照刘某某指定的路线行驶至桂阳县桥市乡境内的五矿附近的一段下坡路段时,刘某某要求李某乙将车掉头关灯熄火,并在路边等候,李某乙按照其要求做后,刘某某突然拿出一把小刀放在李某乙脖子处,逼迫其交出财物,李某乙用手推开刘某某手中的刀时,手指被划伤并流血,李某乙、李某丙被迫将自己的手机、蓝牙耳机及现金1000余元给了刘某某。刘某某取得财物后要求两受害人下车,自己驾车慌忙逃离现场,刚行驶不久,车子撞到桥市乡五矿炸药库路边的土堆,车动不了了,刘某某便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被抢的车辆价值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购物清单、前科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车辆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刘某乙、李某甲、刘某丙、肖某某、房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物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依照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洪方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开生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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