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我市**镇**社区**路**号**广场一五金店门口,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五金店门口的一辆黑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经价值鉴定,案发时的价值为1857.81元)盗窃走。得手后,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2019年08月26日21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发现电动车被盗后便查看监控录像,随后,高某某等人寻找至本市**镇**社区**路**车行门口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并缴获赃物电动车。破案后,涉案赃物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泳琪
2019年12月2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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