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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老马、野马,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道**号。199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5年减刑释放;2012年6月19日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月26日减刑释放;2017年7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6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购毒人员李某甲(另案处理)指使,到恩平市购买10克毒品海洛因。后刘某某携带李某甲交付的毒资,搭乘谭某某驾驶的粤JE****号牌花冠小汽车,从江门市新会区沿开阳高速来到恩平市**镇**村。当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该村向贩毒人员李某乙支付毒资人民币5500元后,携带所购毒品乘坐谭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返回江门市新会区,在车辆行驶到开阳高速**收费站入口处,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乘坐的粤JE****小汽车二排座位置,搜出混装在白色泡沫饭盒饭菜内用四层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1包。经称量,该毒品净重10克,经鉴定,该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李某甲、谭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健壮

2019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七张,证据目录一份;

3.恩平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毒品,建议法院判决后销毁处理,另侦查机关扣押刘某某VIVO牌子V1731CA型号手机1台,应认定为作案工具,建议没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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