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象象”、“老象”,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住所地祁东县**镇**市场**楼**楼。2020年2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2020年4月1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安某,绰号“黑皮”、“老黑”,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6月5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2月27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2020年4月1日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以被告人刘安某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祁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该院审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涉嫌抢劫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系同村村民,二人曾跟随被害人邹某某务工而与邹某某相识。2012年10月底的一天,刘某某、刘安某二人共同商议抢劫邹某某的财物,之后,刘某某打电话以帮邹某某介绍卖淫女的名义将其骗至祁东县城,当晚,刘某某、刘安某和邹某某三人在祁东县老火车站附近宾馆开房休息,刘某某、刘安某欲在宾馆内抢劫邹某某,但担心宾馆内有监控便没有实施。次日上午,刘某某、刘安某将邹某某骗至刘某某于祁东县**路**号**楼的租住房,刘某某从床铺席子下面拿出一把折叠刀,威胁邹某某并向其索要钱物,刘安某用手按住邹某某的脖子,邹某某称没有钱,并在刘安某的左手上咬了一口,于是,刘某某、刘安某拿匕首将邹某某捅死,并抢走邹某某的钱包(600元左右现金、若干张银行卡)和1部老年手机。随后,刘某某、刘安某下楼购买了一把菜刀、钢锯和两个编织袋,将邹某某的尸体拖至房间厕所内,使用菜刀、钢锯将邹某某的尸体肢解并用编织袋装好,之后,刘某某骑摩托车载着刘安某将尸体运至红旗水库附近山上抛弃。
2、被告人刘安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事实
2017年,被告人刘安某见刘某某家经济条件变的较为宽裕,怀疑刘某某当年抢走了邹某某的银行卡后并取走了卡内的钱。之后,刘安某以将刘某某杀害邹某某的事告诉邹某某的家属为要挟向刘某某索要财物,刘某某害怕自己曾经的抢劫罪行暴露,被迫于2017年至2020年多次给刘安某12.3万余元现金,其中,2020年1月14日,被迫给了3万元现金,2020年2月22日,被迫给了4万元现金。
3、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事实
被告人刘某某因刘安某屡次向其索要财物,便产生了杀掉刘安某的想法。2020年2月22日,刘安某向刘某某索要4万元钱,刘某某约刘安某于当日14时许在祁东县白地市镇铁塘桥水库附近见面给钱,并打算将刘安某杀死并抛尸于水库。中午12时许,刘安某提前步行至铁塘桥水库附近并联系刘某某,随后,刘某某便携带一把匕首前往铁塘桥水库,在途中遇到了返回的刘安某,二人相互交谈,在交谈中,刘安某接了一个电话,刘某某怀疑刘安某是两个人一起来的,心里害怕,便中止杀害刘安某的想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钢锯等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被告人刘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刘安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项、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在抢劫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故意杀人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刘安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程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刘安某现分别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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