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重庆市涪陵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乡**村**组**号。2009年2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9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9月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 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6月9 日4 时许,被告人刘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村**号**楼,推门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趁屋内人员都在熟睡之际,溜进卧室并从床上偷走一部努比亚手机,从卧室的地上偷走一部oppo 手机,又从客厅的沙发上偷走一包滕王阁牌香烟。在不小心惊醒了在客厅睡觉的被害人王某某后,急忙逃离被害人家。被害人王某某从三楼追至一楼,在一个巷子的死角处并同其他居民一起捉住被告人刘某,报警后,民警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搜出被盗财物。
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努比亚手机价值100元,oppo 手机价值50元,香烟价值10元。
被盗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16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荣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关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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