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武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至4日,被告人刘建武伙同涂某某(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在位于南昌市新建区朱港农场鄱阳湖大堤内侧河道的禁采区非法采砂,并联系后八轮货车司机饶某某等人将砂石运走卖出去。经南昌市新建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刘建武非法采砂价值人民币71973元。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建武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建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建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武以牟利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区盗采砂石,价值七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建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甘桂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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